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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17日 00:00 】

第一章

第一 为加强我院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 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高等学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国家科委规定的 23 种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见附表)

()单价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单价虽不足 10 万元但属稀缺仪器设备学院认为应当列人 精密贵重仪器的设备。

第二章 计划与购置

第三条 凡购置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先提出申请 行调研论证《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申请论证报告报实验管 理中心审核,经主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列入学校财务计划,方 可购置。

第四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申请论证报告由使用单位组织相 关学科专家进行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后,填写申请报告;对于无 翔实的论证报告,使用单位无明确意见及无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申请报 告,实验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第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申请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申购理由。包括工作任务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工作量等。

()选型论证。包括选购仪器设备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

()安装运行条件。包括场地、环境、辅助设施、维修条件以及 技术、管理人员配备等。

()投资情况。包括一次性投资及运行消耗,维修费用、技术改 造等后续资金的来源及可靠程度。

()效益预测。包括仪器设备投人运行后能够产生的教学效益, 科研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以及可能担当的风险。

第六条 加强购置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凡无审批计划、无经费计 划的一律不得购置。购置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 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按原审批权限报批。

第七条 报告书经主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国有资产管理处 应会同使用部门对所采购的仪器设备进行市场、技术调研,对生产厂 家进行考察,货比三家,好中选优,能进行公开招标的,必须进行公 开招标。

第八条 所购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签定合同。合同要对质量要 求、技术指标、供货日期、运输安装方式、培训、验收标准、售后服 务、结算方式、索赔等重要条款做到明确无误。

第九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应严格按照说明书和有 关验收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使用人员应熟悉设 备的结构、性能,能熟练操作并能承担一般的保养维修。管理使用人 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动,应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并严格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逐台建立使用维修记录,由设备管 理人员随时将运行情况、使用时间、使用人、承担任务、故障过程、 定期检修或校验情况等如实记录,并定期归人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逐台制定《安全操作规 程》、《维修保养制度》和《管理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并报实验 管理中心备案。实验管理中心应经常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严禁违 章操作和仪器设备带病运行。

第十三条 建立完整的大精贵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的主要 内容包括:

()原始资料:申报表、论证报告书、审批计划单、订货合同及 有关来往信函等。

()设备的开箱验收单、说明书、合格证、附件清单、随机图纸、 外观照片等。

()安装调试记录等。

()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等管理方面的资料和管理操作人员情况登记表等。

()使用过程中的所有记录。

()降级、报废、处理的报告、批示等。

第十四条 精密贵重设备一般不准擅自拆改或解体使用,确需开发 新功能或特殊需要而必须改造时,应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精密贵重程 度和管理权限,经论证后提出报告,由实验管理中心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精密贵重设备发生故障(损坏)时,要根据使用记录查找原因及时组织维修,并做好记录;出现较大故障时需向实验管理中心 报告。凡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按学院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大精贵设备的闲置报废处理,执行《枣庄学院仪器设备 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十七条 精密贵重设备的配置要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的发展规划,坚持优化配置、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发展 特色,按照学科建设与科研、社会服务三位一体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大精贵设备的使用要贯彻专管共用协作共用 原则,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有偿服务, 提高设备利用率。所有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信息均在网上公布备查。

第十九条 对长期不用或利用率较低的设备,无论何种经费购置, 设备主管部门有权对仪器设备进行调拨、调剂处理。

第二十条 对各使用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应加 强对设备利用率和经济效益的考核,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仪器设备的 完好率及使用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五章 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设备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由管理部门提 出管理该设备的任务、责任、目标和要求,会同人事处、使用部门一 起考核聘用专兼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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