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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化学化工实验教学中心化学玻璃仪器损坏赔偿的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23日 00:00 】

1. 请同学们于实验前清点并检查所有的仪器。如果发现有缺少或损坏的仪器,请填写玻璃和仪器设备损坏情况登记表并请老师签字,再补领仪器。 

2. 实验过程中如果损坏仪器,请填写玻璃和仪器设备损坏情况登记表并请老师签字,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3. 做完实验后,请同学们认真清洗所有仪器,特别是磨口仪器:如容量瓶、滴定管、碘量瓶、分液漏斗、滴液漏斗等。如因没有清洗干净造成下次无法使用,一律追究其赔偿责任。 

4. 损坏仪器者,如无特殊理由而不进行赔偿,由实验老师处理(扣实验分或停做实验)。 

5. 玻璃仪器的赔偿原则上按玻璃仪器原价(请参照价目表)的30%进行。其它小型低值仪器或配件(如玻璃电极等),由于学生的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的,按原价30%赔偿。故意损坏仪器或带走仪器按全价赔偿。 

6. 由于学生的操作不当造成大型仪器损坏,根据损坏和可修复程度,由学生赔偿仪器修理费。若修理费较高,根据实际情况交100元以上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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