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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14日 00:0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 的重要基地,是学院的基本办学条件之一,是反映学院教学质量、科 学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提高 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 院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完成实验教 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 术开发工作,努力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服务。

第三条 实验工作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现代化建设服 务,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确保实验教学质量,为 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做出贡献。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 统筹规划,确保实验室的建设规模,要坚持勤俭办学,发扬艰苦奋斗 的精神,逐步用现代化技术和先进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提高教学、 科研水平,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 教学任务,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等教 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方法,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应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改革,不断充实、更新实 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增设新的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 性实验,创造条件对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八条 实验室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切 实满足学院师、生的科研要求,保障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实验室应注意引进和充实现代化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不 断挖掘现有技术和设备的潜力,积极开展实验装置自制的研究,努力 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第十条 实验用的仪器,要根据国家计量标准定期校验以保证实验 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 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开展校际交流、校内协作和社 会服务工作,按学院有关的收费规定收费。

第十二条 认真组织落实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技 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自觉性,保证各项实验工 作的完成。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三条 根据学院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及科研和教学的需要,正 式建制的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稳定的学科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

任务,有较长期的稳定经费来源。

二、具有完成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

三、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具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人员;

四、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及环境;

五、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和中长 期的建设规划,纳入学院总体规划之中。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实验 室时,由系提出申请报告和筹建规划,实验管理中心会同教务处、科 技处、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安排实施。筹建期满,学 院组织验收小组验收,确认达到建设规划目标的,由学院公布,列入 正式实验室建制。

第十五条 因教学、科研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销实验室,由系 提出报告,实验管理中心会同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审核后,报主 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不仅要考虑房屋、仪器设备、附 属设施等条件,而且还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还要注 意实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讲究效益,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 用。实验仪器设备的增添,应按计划办理,认真选型,注意配套和安 装条件,尽快形成实验能力。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院、系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二级管理体制。学院有一名副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各系由主任(或一名副主任)分管本系实验室工作。根据实验室实际情况和承担任务不同,可设置不同管理层次的实验室(实验中心)

第十九条 学院负责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实验管理中心。实验 管理中心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各实验室的工作。主要职责 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中 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上级主 管部门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拟定实施细则,深化管理 改革。

二、根据学院整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管 理和协调实验室工作,拟订实验室设置方案,拟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充分发挥实验室的综合效益。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现代化实验教学手 段建设。

三、制定实验室管理、仪器设备使用、实验材料等物品管理工作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督促实施,组织实验室评估(评比)工作,总 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四、负责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协同人事处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 调整、岗位培训、考核及技术职务评聘等项工作。

五、负责审核编制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物品的购置计划;指导 并管理采购、保管、发放和报废工作;参与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的招 标工作。

六、负责管理、调控各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优化资源配置;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搞好仪器设备的清理、整顿、核查工作;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建立健全设备帐、卡,制定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物资统计报表和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的立卷、归档规范。

七、负责实验室秩序、卫生、安全的宏观管理与评比,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编制劳动保护用品供应、配备计划。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学院设立实验室工作领导小 组。由主管院长任组长,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对实验室工作有丰 富经验的教师、实验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领导小组研究和咨 询学院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重 大问题,促进实验室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视实验室规模大小,可设主 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实验室 建设、实验项目、实验室工作人员、仪器设备、经费的信息实施计算 机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等物资的管理, 按照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科学管理,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 心的管理制度,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量进行评估、考核、评比 等。

第二十五条 拥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并具有先进技术的实验 室,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资格后,积极开展对外服务。

第二十六条 加强实验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低温、辐射、毒性、激光、噪声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进行技术安全认定。 凡不合格的要进行技术改造,通过检查认定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管理条 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 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 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学院定期召开实验室工 作会议。为加强实验室宏观管理,改善实验室条件,调动工作人员积 极性、提高效益和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教学、科研基地的作用,学 院结合《山东省高等学院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和《山东省教 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 制定评估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有效地开展实验室评 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 国,认真搞好实验室工作,各类人员除了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外,必须 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主任,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专业技术水 平,应由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丰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专业技 术人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等,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要按照实验教学、科研工作 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院 的工作目标,按国家对不同专业教师、技术人员和工人职责的有关规 定具体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 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院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估活动,对成 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责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系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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